拒绝辩护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20 12:04) 点击:300 |
拒绝辩护权指辩护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有拒绝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权利。所谓特定情况 ,其他国家的法律一般是指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 、侵害律师人身权之行为的发生。人格尊严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人格尊严是律师正常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国立法也赋予了律师拒绝辩护权,但在权利的设定上是不尽合理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认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以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 案情作为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是与辩护制度、辩护律师的职责不相符合的。国家设立辩护制度旨在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律师辩护对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起着 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如以上述理由轻率地拒绝辩护,实际上是无视被告人的辩护权,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其履行职 责并不依附于被告人,即使在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的情况下,律师仍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辩护意 见。所以,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不应是律师行使拒绝辩护权的前提条件,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的行为才是行使这一权利的正当理由。且拒绝辩护须有程序 限制,比如规定须经当地律师协会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方能为之。 律师同样应享有拒绝代理权,原理基本同于拒绝辩护权,被告人严重侮辱律师人格的行为是律师拒绝代理权行使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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