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的概念和内容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20 13:47) 点击:198 |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构造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它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包括四肢、器官、毛发等。不可以自由装卸的假肢、假牙、心脏起博器、人造器官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也属于身体。 身体权的内容包括以下: 身体权的首先内容是公民有权维护和保持自己身体整体的完全性和完整性。身体是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所构成的整体,这一整体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许多情况下,加害人的行为虽没有破坏受害人的健康,但却破坏了受害人的身体完整,如故意在他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头发剃掉等类似如此的行为,虽没有侵犯受害人的健康权,但已经构成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身体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公民自愿决定死后讲遗体捐赠也是身体支配权的表现之一。但是,身体支配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自身的身体健康为限,否则为法律所不允许。现行法律允许的装配身体器官、血液和骨髓的行为都是对权利主题无害健康的。如公民鲜血200毫升法律是允许并且鼓励的,但公民一次鲜血超过400毫升则为法律所禁止。 身体权为公民个人所专有,其他任何人不得分享,身体权本身亦不得转让。否则均视为侵犯公民身体权的侵权行为。违背公民意志,强行索取、使用公民的身体组成部分,是侵犯公民身体权的行为。 身体权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其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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