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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隐私权与家长监护权,该如何平衡?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20 17:11)    点击:328

  23日,重庆市表决通过《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禁止父母偷看孩子聊天记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7月24日《重庆晚报》)

  对此新闻,众多网友跟帖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孩子的隐私权面前,家长的监护权的位置在哪里?毫无疑问,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很重要——既攸关孩子的人格尊严,也关乎他们的健康成长,必须高度尊重和妥善保护;但是,父母之于孩子的监护权以及由此派生出的知情权,难道不同样重要,同样攸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吗?

  试想一下,如果自己的孩子正在通过网上聊天、手机短信,接触、濡染不良的有害信息(如色情信息),而父母却完全被蒙在鼓里,甚至不被允许查看、知情,那么,是否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意识到,父母对于孩子的监护,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权利,而作为权利,就应当有相应的实现权利的途径和手段,比如对孩子个人信息的充分知情、掌控。

  不得不承认,从逻辑上看,孩子的隐私权与家长的监护(知情)权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难以“兼得”的两难状态。那么,如何才能在现实中尽可能避免这种“两难”呢?片面地强调凸显其中的一方,而打压牺牲另一方,显然并非出路,而出路只能是,以保护未成年人根本利益为基础,寻求一种保护孩子隐私权与维护家长监护权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尊重隐私权的同时,实行监护权;在尽量不损害监护权的前提下,保护隐私权。具体来看,要做到这一点,笔者以为,应更细致地做出以下两种进一步的细分——

  其一,细分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满18周岁即为未成年人,但是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囿于生理心理发育程度的不同,对隐私的要求显然又是不同的,不宜简单“一刀切”。依据《民法通则》,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妨也按照不同年龄段做出相应的隐私权划分。

  其二,细分隐私权本身的不同内容和内涵。个人隐私的内容无疑十分庞杂,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做出各种不同的具体分类。如依据其私密程度及来源的不同,可细分为:“身体隐私”(个人身体、器官)、“生活隐私”(日记、信件)。孩子之于父母,不同的隐私分别可以“隐”到什么程度,或者父母之于孩子,面对不同的隐私分别能够掌握到什么程度,显然可以有不同的区别对待。如此,孩子的隐私既能得到逐步提升的尊重和维护,同时也不至于妨碍父母监护权的有效行使,最终让“两难”成为“两全”。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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