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永生育的如何申请再育?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13 14:42) 点击:136 |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即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永生育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张; (5)夫妻丧偶一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于何种病、死亡时间的证明); (6)夫妻丧偶一方身边留有两个孩子的证明(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要分别写明两个孩子的姓名、出生时间); (7)夫妻未生育一方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初婚证明或虽有婚史但无生育情况的证明; (8)再婚夫妻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该文章已同步到:
|